2015年1月1日起提高纺织服装等产品出口退税率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4〕150号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略)
返回首页 | 企业介绍 | 产品展示 | 招纳贤士 | 联系我们
皖ICP备2023013228号-1 Copyright © 2011 安徽天彩丝绸有限公司 保留所有权力。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05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