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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起提高纺织服装等产品出口退税率

时间:2015-01-06 07:50:00 作者: 点击量:

2015年1月1日起提高纺织服装等产品出口退税率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4〕150号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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