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伴而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时时检校着我们的司法能力与价值,并促成、维护、发展着司法活动及其价值,而司法者正是在办好并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来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今年3月修改后的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部署安排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亚里士多德曾说“凡是可欲的皆是值得追求的,凡是值得追求的皆是有价值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说人们对道德、金钱、权力值得不值得、划算不划算等总的看法是价值观。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最实际、最直接的问题中充满了价值的区别与选择。价值观以经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文化为基础和背景,具有层级性、相对性、超越性和普遍性。以儒家思想、汉唐律典和近代民主革命为背景的中华法制文明与以圣经、罗马法及近代宪法为背景的英美法德等国法文明都有其独特而又交融的价值观。古代社会明德慎罚、明刑弼教、教廷裁判及近现代社会司法所包含、宣示、护佑之价值观都反映了司法活动与价值观的休戚与共。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共同纲领实施以来,五四宪法诞生之后,特别是四十年前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带领人民追求、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已为新时代我国社会、公民所崇尚、认同和践行,并推动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6年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这是基于司法实践丰富经验的判断。
司法选择、宣示着社会核心价值观:1928年春,毛泽东领导工农红军在井冈山根据地实行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其中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偿、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等内容,学过法律的人都会辨识其与现代民事、行政、刑事、军事法治精神的相通之处。抗战时期,马锡五调判的封棒儿婚姻案体现了陕甘宁边区民主政府倡导的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的核心价值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工伤概不负责的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劳动创造财富,工伤应予赔偿,敬业、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再被彰显;司法护佑、校正社会核心价值观:近五年,人民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案件19.5万件26.3万人,其中,被告人原为省部级以上干部101人,厅局级干部810人。这彰显了党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阳光之下、宪法之下一律平等的价值追求;呼格吉勒图、钱仁凤、聂树斌等或被平反昭雪或重获人身自由,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则无疑是对自由、公正、法治等核心价值观的宣示与重申。美国篮球明星乔丹拿到的判决书和应对世贸争端的案例足证我们的价值观可用法律规范的语言与世界交流。确如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学会主席佩雷尔曼所言“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也正是司法技术在研判、追求社会生活事实、证据之真的价值和社会生活伦理、秩序之善的价值。我们自信同多数国家参与并遵行的由《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条款》《世界人权宣言》《发展权利宣言》所申明的“以更大的自由促进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准的改善。并为此目的,力行宽容,彼此如和睦善邻和平相处”,“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之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受国家管辖法庭之有效救济”,“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的价值观亦是融会贯通、与时俱进的。
主持起草《法国民法典》并以为法典胜过其一生战绩的拿破仑曾说“世界上有两个杠杆可以驱使人们行动——利益和恐惧”,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证明法律承载、蕴含着每一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是法律规范、引导和调节着人们的行动。价值关乎民心公论和私利公益,具有感情性、社会性,实践性的价值观离不开芸芸众生的物质欲望、精神需求和行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步形成的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对借鉴吸收、包容、丰富和保障核心价值观起到积极作用。司法者在依法评判人们受一定的价值观指导而追求利益的行为时,表现出其与每一社会核心价值观关系密切。定分止争的司法活动始于价值观的差异、对立与冲突,止于差异、对立、冲突的弥合、消解与恢复,司法活动实乃一种价值活动,司法活动的价值应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相契合。
多少案,印证了核心价值观历久弥新的价值;多少案,诠释了核心价值观与时俱进的丰富内涵。只有站在人民立场,维护人民利益及其在价值观上的“最大公约数”,法治方可获应有的公信和权威。司法活动是事实认识的活动,也是价值评价的活动,司法是事实的天平,也是价值的天平。如古希腊神话“普鲁克拉斯提斯之床”所喻示:人的话语与行为是从价值坐标出发的,对司法活动的评价既来于自知之明,也在于公听并观、集思广益、兼听则明。所以,司法者应善于学习,长于研究,熟于运用法律规范包含的核心价值观,如是才可理力丰沛,游刃有余于依法析理、息事宁人,因为“没有价值判断,一个人不可能从形式正义前进到具体正义或实质正义”。司法者参与的倾听诉辩意见,摆证据讲法理的每一次诉讼活动,一定是一次价值观冲撞、激荡、整合、而终应以核心价值观取胜的活动;胜诉应当是行为、事实、证据反映的法律规范的胜诉,也应是法律规范承载、蕴含、护佑的核心价值观的胜诉;而抵触、忤逆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证据、事实将预示着败诉并招致法律规范对背离、玷污、损毁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的谴责与制裁;司法者合议、拟就的每一份利国益民的裁决,一定是一份孕育、栽培、护佑着核心价值观的裁决。不可想象不受核心价值观指导、调适的司法活动,不可理解存在不受司法保障的核心价值观。所以,清醒的司法者都会认识到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时时检校着我们的司法能力与价值,并促成、维护、发展着司法活动及其价值,而司法者正是在办好并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来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