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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马克思主义法治观

时间:2018-08-14 09:10:00 作者: 点击量:
厘清马克思主义法治观
  
    谈到国家治理问题,我们就想到建立一个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我们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正式作了一个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决议。其中规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指导来建设法治中国。这些是党史和国史上前所未有的。
    那么,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它的理论体系是怎样的,这是亟待要完成的理论任务。2017年5月4日习近平同志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学校领导主动请缨:能不能由中国政法大学牵头,和全国的专家联合起来完成这个任务?习近平同志当场就拍板敲定了,接下来就是我们怎么做的问题了。
    笔者曾提出一个想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应该立足于“中、西、马”三大思想理论资源。在中国政法大学,以张晋藩为代表,长期研究中华法系。习近平同志对此很重视,在座谈会上专门请张晋藩做了六分钟的发言。张晋藩只讲了“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道理。笔者认为这是今天“人民主体”原则的中国传统思考先声。但是,用中国传统法制的思想能不能完全指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呢?显然不能。那么完全用西方的法治理论和经验来指导呢?西方的理论和实践也是派别林立的,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自然学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等等,经常唇枪舌剑。按照某些人对西方经验的理解,要搞法治就得实行西式的“宪政”、“多党制”、“司法独立”等,总之就是不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然而现实却是,正是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坚持要实现法治,于是那些西方的套路就显得格格不入了。
    坚持党的领导,在理论上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是怎样的?马克思主义究竟怎样理解法律和法治?这实际上是当前最紧迫、最重要、最前沿的基础理论建设任务之一。然而这里似乎有一个理论空白,笔者问了一些研究法理学的专家,他们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现在已经不大有人谈了,因为过去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实际是由苏联的“维辛斯基法学”所垄断。如今维辛斯基法学已经被历史否定了,人们就以为马克思主义没有法学,似乎马克思主义原本就不讲法和法治的。
    这个错觉是怎样形成的?笔者看了一下维辛斯基法学,发现它的确不是马克思主义。维辛斯基法学的错误是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定义,原封未动地直接照搬到法和法律上。比如,“法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法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法与阶级同生死、共存亡”,等等。这一套概念大家很熟悉,在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及其引用的恩格斯论述里都能找到,原本是指“政治国家”,并不是指“法”。“法”和“国家”到底什么关系?是不是同等的概念?似乎从未弄清楚,反而被混淆和颠倒了。这种错误观念至今还在束缚着很多人的头脑。
    维辛斯基法学的主要错误和危害,一个是强烈的宗派主义情结,另一个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思维方式。以为法只是一种统治工具,使得有些人脑袋里的法治,就不会超过“依法治刁民”的层次,达不到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境界,更不能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实质。可以旗帜鲜明地说,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维辛斯基法学把马克思主义搞歪了,造成了一段历史悲剧,是应该吸取教训的。
    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本人从来没说过法只是阶级社会的存在物。他们都曾谈到,在有阶级之前的原始社会,人类社会的生活就是要有秩序、有规则,即有“法”的;阶级消灭以后,很多问题仍要用法来解决,甚至到法庭上来审理。所以马克思主义的本意,从来不是把阶级性看做是法的永恒本性。因为阶级本身只是人类历史一定阶段上的存在,并非永恒的。而法治的本质,是符合社会规律的“规则之治”;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归根到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规则之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则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规则之治”。这才应成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讲马克思主义,不能仅仅歌颂马克思主义多么科学、正确、伟大,也要有问题意识,更要认真提出和回答具有时代性的问题。比如,究竟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如果马克思活着的话,他对这个问题决不会轻易放过,而是会说,“这里就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吧!”
    (李德顺,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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