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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答复《减轻纺织行业税收负担建议》

时间:2012-09-24 16:33:00 作者: 点击量:

财政部答复《减轻纺织行业税收负担建议》

    纺织行业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改革以来一直存在“高征低扣”的问题,严重增加了棉纺、毛纺、丝绸、麻纺等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税赋,为此纺织业界人士一直呼吁这一问题能得到尽早解决。近日,财政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时候表示,纺织行业进销项税“高征低扣”的问题将在相关试点推广后得到解决。此外,财政部就建议涉及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表示纺织减税负,一要靠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二要靠企业把握方向,自主转型,应用好各项扶持政策。
    纺织行业解决“高征低扣”有待试点推广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富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赵林中提交了《关于减轻纺织行业税收负担的建议》,建议将纺织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将农产品进项税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17%。
    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在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部分农产品加工行业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在试点范围内,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等方法进行核定;其进项税额按照购买价格和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
    近日财政部在对赵林中代表的建议进行答复时谈到,我国为了鼓励农产品生产,在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这些免税农产品时仍然可以按照收购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在上一环节未交税的情况下仍可以计算扣除增值税,国家通过这一制度安排已对包括纺织行业在内的农产品加工行业予以扶持。目前一些国家在WTO审议我国贸易政策时,已经对该政策提出质疑,认为构成对进口农产品的歧视,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同时,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抵扣”的做法,脱离了增值税链条机制的约束,造成了较大的税收漏洞,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因此,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会同国税局下发“38号文”进行新管理方法试点。
    答复表示,目前该项政策刚刚开始试点,财政部将密切关注试点运行情况,及时了解试点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抵扣政策。随着该项政策逐步推广到纺织行业,有关进销项税率的建议将得以解决。
    “工资在计征增值税时扣除”有违税种特性
    纺织服装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不少企业反映,近年来随着人工成本的大幅上升,“用工难、用工贵”成为困扰企业的突出问题,而现行税收政策不仅对人工工资全额征收增值税,还在计税利润中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个人所得中征收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严重增加了纺织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用工困难。为此,赵林中、李如成等来自纺织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在今年两会期间建议,对劳动密集型的纺织服装行业的人工工资在计征增值税时允许扣除。
    财政部近日对以上建议作出答复表示:按照增值税的原理,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人工工资属于增值额的组成部分,因而不能像计征企业所得税那样进行扣除。否则,增值税就将趋同于所得税,推动了其固有的特性,有悖其设计初衷。
    对于如何降低纺织企业增值税负担的问题,财政部答复指出,近年来国家在增值税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制改革和结构性减税措施,例如: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予以抵扣,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下调为3%;自2011年11月1日起,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的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同时,国家在开展技术研发、鼓励企业并购重组、从事节能环保项目、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也出台了多项税收支持政策。例如,对企业从事并购重组给予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增值税、契税等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扣除或者摊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纺织企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税收支持。
    “营改增”或可为科技品牌创新提供减税通路
    实现纺织行业由大向强转变,关键要在研发创新和品牌建设方面有所突破,而转型中的纺织企业普遍感到税赋负担过重。据反映,目前纺织行业一些注重研发投入和品牌建设的骨干企业平均税赋率高达10%左右,造成优势企业税赋过重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的产品研发和品牌营销等投入不允许作为进项税扣除,使得企业不敢将较大的投入用于产品研发和品牌创建活动。为此,赵林中代表建议允许纺织行业的研发投入、品牌营销费用列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或对部分优势创新企业和品牌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
    财政部对此答复表示,目前,我国对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普遍征收增值税,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是其销售货物时形成的销项税额扣除为生产这些货物而购进原材料和制备时形成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企业的研发支出,目的就是为了设计和生产新的产品,因此,如果企业计提的研发费用中包含试验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等支出,则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规定,是可以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抵扣的。
    此外,企业在研发费用中,通常有一部分形成了知识产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由于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转让及其他劳务(除修理修配劳务以外)征收的是营业税,在计征增值税时,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品牌营销时的广告和设计支出也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对此财政部答复表示,目前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根据增值税对所有货物和劳务普遍证收的基本要求,参考国际上实行增值税国家的通行做法而进行的。目前试点运行平稳,效果初现。随着改革试点的逐步推开,在对无形资产、智力投入和广告营销等征收增值税后,企业外购的相关投入所含的增值税就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企业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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