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深刻回答了由谁治理、怎么治理、治理成果由谁享有的重大问题,彰显着浓厚的人民性特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正是习近平总书记的人民情怀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可从以下三个维度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人民性特质。
人人有责——治理主体的人民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社会治理事业是人民的事业,社会治理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每一位公民都应认识到参与公共事务不仅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更是每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广大干部群众表现出来的主人翁意识、爱国主义精神、无私奉献精神,使之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培育主人翁意识,要求公民走出社会治理责任只在政府部门的认识误区,积极投身到城市和乡村的公共事务中,将人人有责落到实处。
培育参与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我国社会治理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转变,这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转变,更是为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把参与意识变成现实行动,就要从群众最关心的基础性工作抓起。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切社会管理部门都是为群众服务的部门,一切社会管理工作都是为群众谋利益的工作,一切社会管理过程都是做群众工作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为了保证公民的有效参与,需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认知机制、表达机制、反馈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等,只有通过机制创新将人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人人参与才会转化为治理效能。
培育责任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军,每一个中国人都有自己的责任。”责任意识是社会治理过程中主人翁意识、参与意识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公民要勤于学习、敏于求知,充分认识责任意识的重要性,把社会治理的使命放在心上、责任扛在肩上。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每个人都应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精神作为一种境界追求,以持之以恒的“钉钉子精神”参与公共事务。此外,公民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需要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组织的责权利问题,也有助于提升自身能力水平。
人人尽责——治理方法的人民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问题,不断打牢和巩固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上述目标的实现是治理成果实效性的体现,而治理成果的实效性很大程度上依托于治理的针对性,有的放矢方能在准确把握人民诉求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推进社会治理,必须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使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期待在有针对性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得到充分满足。
激发基层活力,积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沉,发人民之力解人民之事。基层作为社会的单元细胞,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集中体现地,基层治理也因此成为社会治理的重点,应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自治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城乡社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一环。城市治理重心需向街道社区下沉,乡村治理同样需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作用,促进基层稳定发展,为社会治理筑牢根基。
加强社会沟通,深化协商民主,促进多元利益主体协商共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协商民主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实践应用,不仅是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重要体现,而且充分体现着社会治理方式的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可见,社会治理要通过构建人与人的和谐关系来确保社会安定有序。而社会关系的和谐状态需要以合理利益诉求的满足为支撑,面对同一公共事务,沟通协商、民主决议为弱化争议、创建共识、协调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多元利益主体共赢提供了现实途径。协商机制的完善、协商平台的创建,在激发公民参与热情的同时,也在不断彰显着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人人享有——治理成果的人民性
满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带领人民不断创造美好生活。”社会治理的全民共建必然要求社会公共利益和治理成果的全民共享。社会治理不是为了回应少数人的期待,实现人人享有、各得其所,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是其价值旨归。
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在社会治理成果享有问题上做到人民满意,就要努力促进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建设问题,早在2012年他就指出:“必须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因此,必须着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实现公民基本权利一律平等的权利公平、人人都有机会的机会公平、规则面前一视同仁的规则公平,才能把“蛋糕”分好,发展的成果方能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使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追求就是让老百姓生活越来越好”,“党的一切工作就是要为老百姓排忧解难谋幸福”。社会治理依靠人民,社会治理更是为了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正是社会治理效能的生动体现。社会治理就是要立足人民所需所盼,使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治理成果人人享有的人民性特质由此得到充分体现。
(作者:艾志强、韩宁,分别系辽宁工业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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